各镇(街)农技站、各农药经营单位:
甲拌磷属于高毒高残留有机磷农药,毒性大,残效期长,国家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文规定,该农药严禁在蔬菜、果树、烟草、茶叶等作物上使用。但是,由于受传统种植习惯的影响和眼前经济利益的驱使,我市部分菜区,仍在违规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,个别地方屡禁不止,致使部分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,破坏了我市农产品的良好信誉,影响了农产品外销,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。
为积极适应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,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,根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、《农药管理条例》以及农业部有关公告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,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甲拌磷的经营使用,对违法违规者,将按销售违禁农药处罚。请各有关单位,按照本通知的要求,抓紧自查自纠,自觉推广应用高效、低毒、低残留农药。
二○○八年一月十六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