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镇(街)农技站,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:
为切实整顿规范全市种子市场秩序,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,确保农业生产安全,维护农民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、经营必须实行许可制度。种子生产经营者要首先取得种子生产、经营许可证,并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,之后方可进行农作物种子的生产、经营活动。对无证、照擅自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,将依法立案查处。
二、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。根据《种子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,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,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,但应当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,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。否则,按无证经营处理。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、推广未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。山东省主要农作物包括:水稻、小麦、玉米、大豆、棉花、马铃薯、油菜、花生、大白菜。已审定种子的适宜生态区域与我市生态区域不相吻合的,按未审定种子处理。
四、经营单位销售的种子必须加工、分级、包装(马铃薯及苗木等不能加工、包装的除外)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散种子和大包装种子。
五、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标签。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、品种名称、产地、质量指标、检疫证明编号、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。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的,按假种子处理。
六、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。要全面落实进销货台帐、进销货发票、信誉卡、农资质量承诺书制度,对销售的种子质量全程负责。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,将严格按照《种子法》处罚。
七、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,必须经过试验、示范后方可推广。未在我市推广种植的农作物新品种,必须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经布点试验成功后,方可逐步推广。对私自引种者,将按推广未审定种子处罚。
八、对违反《种子法》的其他行为,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。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及暴力抗法者,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。
九、本《意见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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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八年二月一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