枣农培字〔2008〕2号
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由市农业局、财政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教育局、科技局、建设委员会和市妇联等七部门联合组织实施,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前的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。为进一步发挥优势培训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,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公开招标认定2008年培训基地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招标内容
面向全市招标认定一批阳光工程培训基地,承担2008年示范性培训任务。中标培训机构须严格执行阳光工程培训的有关规定,对农村劳动力开展20天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,保证学员就业率在85%以上。市财政按国家有关标准,对受训学员进行补助。
二、投标条件
凡在枣庄市境内、符合以下条件的培训机构,均可参加投标:
1.有合法的教育培训资质。
2.农村劳动力短期培训(20天以上)转移就业能力在500人以上。
3.具备与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、专业师资、培训设施设备、实训基地等基础条件。
4.具有稳定的就业渠道和“订单”凭证。
5.具有良好的培训转移业绩,社会信誉度较高。
6.有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积极性,并同意接受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的监管。
三、投标材料及申报
投标材料名称统一为“××(机构全称)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投标材料”,主要内容包括:
1. 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招标申报表;
2.培训机构简介,包括培训资质、培训设施条件、专业设置、培训规模、就业能力、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业绩等;
3.投标的任务数量(不少于200人)及工作优势;
4.开展培训转移的工作计划;
5.完成培训转移任务的保障措施;
6.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培训订单。
上述材料均采用A4纸,4号字打印,一式4份。投标培训机构将投标材料报所在区(市)阳光工程办公室,区(市)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后于5月20日前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,逾期不予受理。
二○○八年五月十六日 |